
勞基法和離職最相關的條文是第15、16條
- 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,於10日前預告之。」
- 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,於20日前預告之。」
- 「工作3年以上者,於30日前預告之。」
當然也有特例的情形發生
特例一
- 好比某些公司離職告知會定的比較短,那則以公司規定即可,由於勞基法是一個有利於勞工的基礎標準,因此若低於勞基法但例於員工者則自動生效。
- 反之如果公司訂的天數比較高,如告知天數提高至3個月者,這樣的公司規定牴觸勞基法,所以是無效的。
試用期離職,其實試用期這樣的規定早在幾年前就廢除了,但兩個月的工作期未滿三個月的最低條文,因此沒有條文符合離職的告知期,可以完全不需要預告的,但建議比照10天前告知,或是和公司達到一定的默契即可,這樣才會好聚好散。
特例三
公司壓住你的離職請求,這樣的情形你可以透過錄音或書面證明等確保自己已經提離職請求。